为加强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促进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能力和水平的不断提高,确保信息系统工程的安全和质量,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信息产业部决定建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制度,推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评审工作,并于 2002 年底正式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随后相继发布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以及《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等。
上述办法规定凡以下信息系统工程均应当实施监理:
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的信息系统工程;
使用国家政策性银行或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定需要实施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
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的信息系统工程;
涉及国家安全、生产安全的信息系统工程;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监理的其他信息系统工程。
以上办法规定:凡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经过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评审机构进行资质评审并取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
根据《关于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评审中设立临时资质的通知》(信计资[ 2004 ] 011 号)文件规定 “ 基本符合《评定条件》中乙级资质条件的监理企业,由信息产业部审批,颁发加盖信息产业部印章的临时资质证书。” “ 基本符合《评定条件》中丙级资质条件的监理企业,由所在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批,报部备案后,颁发加盖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印章的临时资质证书。”
根据《关于在过渡期承接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放宽投资规模限制的通知》(信计资 [2004]015 号)文件规定“ 监理企业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对工程负责的原则,根据自身的能力选择承接相应的项目。建设单位也应根据监理企业的实际能力选择项目监理单位。”
山东省电子产品监督检验所作为山东省信息产业厅授权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评审机构,具体承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评审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培训等相关工作,目前此项工作已正式开展并接受全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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